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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仲企企业顾问提醒您,千万不要挂名当别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为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如果是继任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时间去税务局做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以撇清前任遗留问题对你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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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建议给其他公司挂名财务负责人,因为到时该公司税务异常了,财务负责人也会有连带责任的,可能也会影响您自己的公司也税务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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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下设两家子公司AB。可能会出现母公司合并层面这个业务是亏损的。另外延伸一下,这个子公司在母公司纳税地设有一个分公司。子公司从母公司拿到业务后将业务分包给其分公司。请问这种管理模式下,会出现什么税务问题?以及会多交什么税种?整体上亏损不是太大的问题,而子公司就该业务的交易价格不易过高。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根据税收法规“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金融机构均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您们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过大,如果不进行处理,会有什么税务风险?谢谢 您好 没有什么税务风险 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母公司以服务费比如财务,人事等形式收取服务费,企业要准备哪些文件证明这些费用属于服务费而非管理费?所以在此情况下,母公司不应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此前很多公司涉及该费用,但从现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中看,税务局对内审的费用存在重复性的质疑。补偿性测试是一个比较理论化的测试,因为母公司可能为境内的子公司既提供进口服务,进口货品到国内的子公司中,又为子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服务费用。
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自贸区合规较早就已重视,而在我国虽早几年就有提及,但仍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开展了对本企业的税务自贸区合规行动。
税务合规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纳税金额,并不是零纳税。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税务合规时有意识地通过政府发颁的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引导投资、引导消费等政策实现合规目的,同时也满足了政府政策的导向。合规和合规均属税务合规,两者联系密切。实际中合规不存在争议,而合规存在一定争议。税务临港新片区合规 当然就是针对财务方面的事务进行规划筹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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