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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超额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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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公司新进员工(老板的亲戚)张某,从9月开始,每月应付工资4600元,无上年工资记录。公司从9月开始每月为张某缴纳住房公积金5000元,公司承担2500元,张某扣除2500元。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上海市2019年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22530(大概数),缴费比例上限为12%,缴费金额上限为5190(大概数)。请问:1、张某的缴费金额是否超额?2、如果张某超额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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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未超额。

2.如果超额,看张某提出这一部分超额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应纳税所得大于零,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3.超过部分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需要缴纳。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来执行:第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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