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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母公司向德国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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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子公司协助开拓欧洲及俄罗斯客户,这些客户直接与中国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交换机。母公司与德国子公司签订销售佣金合同,母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一定销售佣金,涉及对外支付。考虑到服务发生在境外,是否可以在对外支付时不代扣代缴增值税?

专业顾问回答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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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得出结论一、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结论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即使购买方在境内,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这里面“完全在境外发生”就成了关键了。即国内不征税,国外要征税。您们现在是不能证明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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