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外购原材料进项转出税额是否构成在建工程成本 您好!
我们公司生产过程中报废了20吨原材料,目前公司还没有确定是工人操作还是原材料的问题。这20吨原材料我们需要从成本里冲出,请问要做什么处理?需要进项转出吗?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非正常损失,比如自然灾害导致的,就不需要进项转出。
但是也有朋友是每月把进项、销项对冲转出未交增值税。
如营改增之前的自建项目,按简易征收进行处理,那进项税额是否应做转出处理呢?营改增之前,不动产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贵公司收取到的自建加油站的评估费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当期按留抵税额处理不正确,需要结转至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包括不动产,相应的不动产建设的设计、评估等费用,也不能抵扣。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个人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政策确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