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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问题食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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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16年12月15日进行公司股份制改制,是否可能参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纳税”?还是必须次月起到地税备案,分五年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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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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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如果贵公司也是属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问题,当然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个人选择分期缴纳的,可以分5年缴纳;如果个人不选择的,则应在股权激励可行权时缴纳,技术入股的在实际转让时缴纳。

如果不是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的,则不能适用你提到的两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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