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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1.总部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账务处理?2.如何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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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需先确认当前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再做正确的会计处理。

贵公司销售空调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而不是兼营,安装服务也一并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如果是请外部安装单位为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贵公司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该情况下,贵公司销售产品(包括免费提供的安装服务)都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发生的安装空调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如果是贵公司销售空调,本身有其他安装服务(不是贵公司销售空调的同时安装),则贵公司销售产品属于主营业务,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贵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相应的,安装业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式,贵公司如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发生的相关支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具体会计核算方面,可以参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唐烨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初级会计师向TA咨询

学员,您好:

对于你描述的管理公司与门店之间,是总分公司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还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情况下的核算处理是不一样的。但总的纳税处理原则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1.总部对新增的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总部的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在与各门店进行业务往来的时,应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同时需要签订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对税务来讲,你就按正常的业务处理就好。总部该算收入计收入,该算成本计成本,至于你收到管理费,必须要有提供实际的管理服务,同时要签订服务协议,当然也需要开具发票。

2.对各门店的配送(加价或不加价都行),总部该如何合理奉贤合规?

答:至于你提到的奉贤合规问题,首先必须对你企业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全面的了解后才能作出合规,但加价与不加价与收不收管理费或代理费等形式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因此,还得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建议你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到企业去全面了解后进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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