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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确认2014年收入,税务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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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4年的一笔收入合同,由于对方不给钱,一直没开发票确认收入,没有交税。2016年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涉及增值税,会有什么风险。这个是不延期纳税,要交什么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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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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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2014年收入应于当年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当年没有缴税,属于违法行为。如被税务发现,有补税和滞纳金风险。

三、建议视同2016年度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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