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生产企业,计划出口一批设备(设备与我公司生产货物不相关),出口金额100万,购进价格50万,出口给我公司境外的公司,不是以投资的形式出口。境外公司分期付款。请问老师,我公司能否退税?退税金额是按100万还是50万计算?
全资子公司刚成立,独立核算,生产能力有限,母公司决定将外购生产设备免费租赁给子公司使用,不是投资,不是无偿赠送,只是5年免租,是否是视同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老师好,我们公司在19年4月补缴了2018年报关单的增值税,视同内销了;那我在擎天出口退税系统里预申报的时候,只要填写“不予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劳务这张表吗?在征免税明细申报的时候,属于零申报吗?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回答仅供参考。
我们这有一笔货物和别家一起拼柜的,数量不多,报关单如下,有一个样品色卡也一起装柜了,其实是赠送的,但是报关时也要写上,但是单价很低,这样退税是不是不好退?应该是没有影响的。
相关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我司为生产出口企业,年初与集团内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合同,当时行业处于最低迷的时期,协议约定的价格较低,后续我司断断续续为该关联企业供货,价格都是协议价,产品均为出口,并按协议价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后续由于行业回暖,产品市场价回升,我司的生产成本也增加,我司要求该关联企业给予我司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金额为今年销售数量*协议价的20%,用以弥补前期价格的损失,若日后我司收到此笔补贴,该如何入账?在海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又是如何处理?你好,问题已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