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样不可行,税务会认为有失公允,可能会调整关联方交易金额,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
我司为生产出口企业,年初与集团内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合同,当时行业处于最低迷的时期,协议约定的价格较低,后续我司断断续续为该关联企业供货,价格都是协议价,产品均为出口,并按协议价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后续由于行业回暖,产品市场价回升,我司的生产成本也增加,我司要求该关联企业给予我司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金额为今年销售数量*协议价的20%,用以弥补前期价格的损失,若日后我司收到此笔补贴,该如何入账?在海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又是如何处理?你好,问题已知悉!
公司是一家分销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货物后,卖给境内非关联方。根据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我们应保证一定的利润率。目前由于卖给境内非关联方的价格低于从境外关联方进货的价格,需要做转让定价的调整来增加利润。您好,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转让定价是否涉及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转让定价问题,而自行调整收入,个人认为,此时应涉及增值税问题。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新会计法》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证正式确定取消。这意味着,初级会计职称成为了专业会计人员的新门槛。丰富的经验与高含金量的证书是考核专业会计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
外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属于关联企业,该企业以成本价对日本母公司进行销售,母公司未经实质性加工,再对外销售时,销售价格为60元,两者存在差异,即对境外母公司销售的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按照 再销售价格法等合理的方法对该定价进行调整。案例当中,税务机关采用的不是再销售价格法,而是直接核定市场价格。中国政府需做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121500+18225=139725元 你好!
在中国,杨浦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杨浦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
因为那样对专利的保护只会沦为针对某种产品的基本克隆,却不能阻止别人通过删减或增添一些非必要元素从而构成侵权。同时,这样的专利也最容易失效、最容易成为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而通过检索,发现该申请与已有技术尚存不同之处, 则可以避开已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使撰写的文件质量有保证。这样获权后的专利权利就稳定, 后续麻烦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