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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现金池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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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企业的现金池业务是否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2)现金池业务中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具体涉及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专业顾问回答

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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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按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金池业务,收取利息一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按贷款服务处理

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按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一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3、印花税:无需缴纳

资金池业务中,实际为企业间借贷,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述应税借款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注:部分地区税局认为按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因此,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定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间借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发票

收取利息一方,属于开展经营业务,为发票的开具范围,需按规定开具利息发票,部分地区利息发票由省直属分局负责操作,企业需要到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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