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批配电设施和配电柜,购进时咨询了当地国税,认为该设施是可以移动单独存在的,所以同意增值税抵扣。现在比较困惑是这部分金额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贵司的配电设施和配电柜虽然可以移动单独存在,但仍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故这部分金额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