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伙企业投资B有限公司,95万占85%(已到账55万,未到账40万)。投资55万到账后,B公司现资产情况,实收资本70万,资本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20万综上所有者权益合计350万。A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王转35%合伙企业股份给李。A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增值部分
企业解散涉税问题老师,你好。两自然人A和B,投资成立一公司C,C投资了一家房产公司D。这家D公司主要是经营自建房出租业务。现在A和B决定解散C,请问是否要对C进行清算程序?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也是需要评估的。如果清算有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权或出资比例,对科研人员实行事前产权激励与事后成果转化奖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如果科研人员不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的在编正式职工,即非在编人员,以及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以外的其他科研机构的人员,就不能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以其享有的部分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通过分析比较,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还是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比较好。
A公司打算收购A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的一个个人股东的股权。以宜华健康为例: 2015年11月3号:宜华健康关于同意上海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晓婧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李晓婧以认缴出资额向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上述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344.4445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为0。2016年2月16号:宜华健康关于出售上海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交易预案的公告,时隔短短几个月,广东赢医通投资有限公司再次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价格是12.4亿元。
项目描述: 我司与青海某企业签订的“5*130t锅炉烟气脱硝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该项目以于2016年11月份通过业主、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设备技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期间的风险。即乙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合同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逐台改造完成并经环保验收后,甲方在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低价收购股权和赠与行为,需要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然后计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多向一般人购进生产材料,临时用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等
营改增之后,各个环节对增值税的要求较高,如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之后,相应的进项需要取得专票抵扣。上述变化,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运作,营改增之前类似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在营改增之后的操作空间更少,对于规范运作的企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