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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员工派遣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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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为同属于一家集团的关联企业,注册地分别在绵阳(A公司)和广元(B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人员在B公司工作,这部分人员由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扣个税。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有没有风险?B公司的工资、社保能否在税前扣除呢?或者还有没有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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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操作存在风险,但部分税务机关也认可该做法。建议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下面的其他模式。

1、风险

由于B公司并不能取得有关合法凭证(有关支付、扣税等)作为入账依据,列入B公司的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有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而且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代发工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为服务收入征税。

2、其他模式

模式一:服务方式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向B公司收取管理费,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抵扣。派遣员工属于A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均由A公司承担并税前列支,B公司凭发票入账列作管理成本。

模式二:集团派遣模式

公司派遣到B公司的员工改为集团任命制,集团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出具任命文件,明确以下事项:

1)哪些员工派到哪家下属公司,任何种职务。

2)明确被任命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如何承担。

这种操作模式下,A公司和B公司可以分别承担派遣人员工资和奖金,均可以据实税前列支。另外A、B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合并两处发放工资奖金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对此类业务的解释,可供参考: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 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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