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普陀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手续。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册下来后就可以申请变更了 下来就可以变更,没有什么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9年度亏损额——至2018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弥补年限——可依次用对应年度的所得弥补 -100万元 在2024年(含)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10年——2020至2029年度 该企业直至2024年均不具备资格——5年——2020至2024年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9年度亏损额——至2018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弥补年限——可依次用对应年度的所得弥补 -100万元 在2024年(含)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10年——2020至2029年度 该企业直至2024年均不具备资格——5年——2020至2024年度
股东跟累计亏损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还能用财税2003 158号的相关规定征股东个人所得税吗?有这方面的案例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仍为“全文有效”状态。该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例: 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亏损必须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吗?具体有哪些财务规定,望老师赐教!这不一定的,若是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利润弥补这个亏损的话,是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