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板是经营家居的,在十个商场分别以个体户形式注册,为了方便业务的发展需要注册一个有限公司,老板的意思是这十个个体户和这个有限公司用代理销售的方式来运转,这样做会有税务风险吗?能合理的节约纳税吗?
你好,代理销售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从您说的情况来看对税务上没有影响。具体可以和税务机关咨询确认一下。
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请问老师: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现在实收资本已经不是工商登记事项了,其变更无需到工商进行变更。只是实际业务是入资款,就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只是以后公司上市或需要审计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充验资报告。计入其他应付款,税务可能认定为借款,有可能涉及借款的相关税费。
老师您好,我公司刚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39年,那么前期需要的运营资金都是股东通过个人银行卡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再从公司账户支出。针对这种情况我是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公司赚了钱再还给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请问老师这样做合适吗?有什么税务风险?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可以这么操作,如果股东想要收回,可以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如不还给股东,可以在汇款时注明入资款并计入实收资本。
公司有一部分员工是在外省的,他们的工资社保个税都是请外省当地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发代扣代申报,就变成了公司有一部分人是在公司注册地申报个税,有一部分人是在外地申报个税,这个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发,相当于员工受雇于人力资源公司,再派遣到你公司,在人力资源公司交个税,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涉税事项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机关规定为准。
公司与另一合伙人成立一个新公司,注册资本两百万,协议约定注册资本我们出,对方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考虑到专利入股需要评估,手续很麻烦,所以工商登记时,就都是以现金出资认缴。现在新公司开始运营,需要补足投资款,而这笔钱全部都是由我们出的,相当于就是我们代合伙人缴了投资款,请问这一业务怎么处理合适?则本公司持有本公司100%股份;而对方再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则相当于增资,注册资本不再是二百万。请您明确一下,注册资本是总共二百万,还是二百万元加上后来的专利技术作价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