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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仓库存储销售货物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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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了方便客户的需求,在客户所在地租用第三方的仓库,用以存储销货方的商品。开票和收款都是在总公司进行的,所以我司认为在仓库所在地并没有进行销售行为,不用缴税。但仓库所在地的税局认为我们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并让我司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我司认为:我司在异地的仓库只是进行了存储行为,且和仓库签有长期租赁合同,并没有进行生产和经营行为,所以不需要开具《外管证》。请老师指点!谢谢!另:我司采取的法规是国税发[1998]1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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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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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仓库,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不属于分支机构间用于销售的移库,无需做销售和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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