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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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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具体怎么界定的?如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含本数)怎么理解;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的开始时间是2016.5.1还是任意连续12个月,因为之前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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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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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人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即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营改增标准的判断,各地有不同的口径,需以当地口径为准。

财税【2016】36号文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应税销售额计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应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

企业在确定应税销售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文第一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5号 文第二、六条规定,营改增实施前按照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营改增实施后,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 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目前实施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客 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③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二者的销售额应该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企业一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均按一般纳税人征税,不能分别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经营期的计算

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文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即经营期不再按公历年度进行划分,也不因未取得销售额而中断,就算中间停业、歇业,也不中断经营期的计算。

3、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各地口径可能不同,广东省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供参考:

(一)试点实施前已是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应税行为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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