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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所得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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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给员工授予了境外上市公司(A公司的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12个月)。

1. 财税2005年35号文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中提到的“规定月份数”,能否理解为:禁售的12个月?

2. 财税2005年35号文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中提到“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这个境内怎么理解?

我们这个股票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员工都是中国人,在境内居民企业工作,是否属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3. 如果上市公司控股比例满足30%,上述背景情况下,能否享受财税2005年35号文除以规定月份数的税收优惠?

二、对于公司无偿授予员工的股票(权)奖励,纳税时点是否为奖励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处置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专业顾问回答

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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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中提到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大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小于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

2、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就是您说的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您们员工取得的股票属于境内所得。

3、财税2005年35号文并无控股比例的限制,法无禁止皆可为,可以享受。

4、公司无偿授予员工的股票,在授予时按照公允价值视为工薪所得并和工薪所得合并交税,按照工薪所得交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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