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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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题已知悉!
生产型或者福利房的房屋维修发票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以上,供参考!
你好,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自贸区许可证的费用是2000-2500左右,是需要是所属街道半办理的 办理所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时间是15个工作日...
因固定资产中没有车,故车不属于公司,是属于老板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房屋从事房屋租赁,营改增后发生客户提前退租,我公司收取违约金的情况,这个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具收据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也应随同销售额一并计征增值税。如果贵公司该房屋租赁应征收增值税,则该违约金也应计征增值税,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方)。至于税款的实际负担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即通过租金金额调控,却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另外,出租一方在获得收取租金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依法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据我了解,由于有些案例中并未将开具发票作为收取款项的前置条件,因此,仍然建议将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一项条款写于合同之中。
协议有明细,里面列明了具体的更换零件号和价格,以及维修所需的人工费用。以往我们给客户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是维修。现在客户要求把这个维修协议的金额,拆成两张发票。另外一张写明零件并列明清单,内容与清单中的几个更换零件号一致。事实上,动产维修的增值税率与零件销售的增值税率是一样的,都是17%。所以说,如果这样开票,不会导致少缴税款,自然谈不上税务风险。当然,如果是不动产修缮则另当别论;但您既然提到“更换零件”、“以往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很显然就是动产维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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