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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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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营改增前,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营改增后是否还存在非增值应税项目?

我单位的主要业务是负责国高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分设很多建设项目管理处及运营分公司,分设的机构都不是独立法人。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大概需要3-5年时间,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是负责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整个建设过程基本没有销项,我们是否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留着以后投入运营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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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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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定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既然已经全面营改增,没有了营业税,自然没有了符合上述定义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从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上也看得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则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者比前者少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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