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我们公司是刚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其中除法人外,还有另外三个股东,但是另外三个股东分别还有自己的公司,现在这三个股东还要在我们公司领工资(就是现在公司的公资表上有他们工资),请问符合税收政策吗?我做账还是做工资薪金吗?
一个车辆租赁公司,他们里面的员工都是股东!当时打的投资款都打到了一个个体户的账户,他们发工资也没申报过。现在成立一个公司,也没有钱入倒他们这个股东投资款到新公司!现在她们每个人要交社保,工资从账上走,申报!公司账户去基本上无收入 您好,这里确实是不太合理的,需要再整体调整下。
若不对,请老师指教 你好,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 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按特殊性 税务处理 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 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实质上还是个人收入同样交个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用代发工资的形式走账的金山合规方式,实际上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金山合规”的方式、人力资源外包的原理十分相似,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以劳务派遣形式入职企业就业。这样,就业者的劳动所得就被分割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劳动所得由用人单位发放,一部分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发放,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员工的个税缴纳。
公司项目人员的在所在项目结束后发放的项目奖金,是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或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呢?补充: 1.项目人员中有股东有员工,2.另外,奖金发放目录中有一特殊员工,1年前已经离职,在职时是公司股东,离职时把股份转让了,他的奖金发放又是怎么处理呢,按什么项目核算呢?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季度奖、半年奖和发放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可能会提高适用税率,增加个人税收负担。这种方式的本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将再次获得的股息、利息投资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不仅可以减少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临港新片区合规利益。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额增加时,增加部分应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