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贵司收到的支助款不发生在境内也并非提供应税服务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希望能够帮到您!
为销售产品而产生的支付给境外非居民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看境外合作方给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法律依据: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支付给境外荷兰公司贷款利息支出,假定应支付利息金额为100元,其中包含应该由境外企业承担的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的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代扣代缴所得税应如何计算缴纳?具体如下: 贵公司需要支付税前利息=106.72,该金额为含税金额,贵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金及附加=106.72/*6.72%=6.72,不含税收入=106.72-6.72=100,按规定扣缴100*10%=10元所得税之后,外方实际获得100-10=90元。
谢谢您的信任和提问,采用吸收合并并注销是比较合适的,依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境内外贸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境外公司所有业务均发生在国外,该业务可否享受零税率?服务费金额在10万美金。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相应城建税及附加税也不用缴纳。
序号 行业 差额计税 1 金融商品转让 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 融资租赁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 航空运输业 销售额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