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那其他的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计税方式是按照项目采用的,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其他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36个月不能更改计税方式指的是一个项目的计税方式不是一个公司的计税方式。
贵公司二期项目在4月30日之后开工,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在4月30日之前,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新项目,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序号 行业 差额计税 1 金融商品转让 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 融资租赁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 航空运输业 销售额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5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装饰装修行业属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建筑装饰行业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要特点是成本费用中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取得增值税进项较少。以清包工或甲供材业务模式为主,也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执行3%税率。
请问一个非房地产公司转让一栋写字楼。请问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计税金额是否是售价减去原值的差额乘以5%?该原值包含哪些方面?另外,对于非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和股权转让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现在是否还有效?这里的原值指的是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虽然以前有过非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和股权转让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说法,但后来此文件失效了,不过各地税务所执行上又有不同的口径,所以建议最好咨询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免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业百货楼层转作自用,不属于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