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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律师事务所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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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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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空间大,实务用得多);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有上述(一)、(四)、(五)——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他合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国税发[20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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