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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在税局代开的销售类专票没有填写货物名称税务局是否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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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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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当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上所述,专用发票没有填写货物名称,属于项目不全,可以视为开票有误,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废处理。若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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