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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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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司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国内销售部分要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出口销售部分要计提佣金支付给境外总公司。我司是贸易公司,采购有进口和国内采购。海关认为我们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作为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一部分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是我们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是销售时实现并支付给总公司的,与进口商品无关,而且国内采购的商品在国内销售后也要支付总公司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商品无关。但是海关认为根据他们的经验是要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我们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已经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请问,我们的理解和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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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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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例焦点不在于政策规定,而是对于政策规定的理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这里,海关大概是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进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被分开了。比如说:您买了一台电视机,肯定带着使用说明书,共支付款项8000元。通常认为这台电视机购价8000元,您不会认为电视机6000元,使用培训费2000元;销售方也不会这么认为的。我想海关方面可能就是基于这方面考虑吧。关于政策理解,还是建议您与主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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