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生产出口企业,年初与集团内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合同,当时行业处于最低迷的时期,协议约定的价格较低,后续我司断断续续为该关联企业供货,价格都是协议价,产品均为出口,并按协议价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后续由于行业回暖,产品市场价回升,我司的生产成本也增加,我司要求该关联企业给予我司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金额为今年销售数量*协议价的20%,用以弥补前期价格的损失,若日后我司收到此笔补贴,该如何入账?在海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又是如何处理?你好,问题已知悉!
支付法院诉讼费 3万元,税收滞纳金 4万元,合同违约金 5万元,银行逾期利息 6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 50万元,广告费支出 7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 80万元。已知,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和 2%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金额和纳税调减金额,计算该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青浦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青浦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无进项抵扣。这样进行处理正确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上所述,您与客户签订了“一项”甲供材合同;而且也很明显,加工制造与安装服务确实存在于相同一项合同之内,单独拿出其中任意一项,合同都不完整。而应当以全部收入按17%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