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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具发票有没有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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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具发票有没有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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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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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具发票有没有风险呢?

有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很多情况下,如果企业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对于不索取发票的客户不开发票,检查人员也不会处罚企业。但如果他想要处罚,也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上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应当”二字。放你是人情,罚你是道理。所以,企业不应该把宝押在某位检查人员的执法尺度之上,这就是“平时高度重视发票”的做法——客户如果不索取发票,也要开!

有会计人员问,这是不是太浪费资源了?这个就不是会计该操心的事情了。会计该操心的是,开了别人不收的发票,该如何保管?

我一般在客户不要发票时,也开出发票,但为了不让这些发票联失控,我听从一位老会计的教导,就把它们都撕毁了。这样操作是正确的吧?

这样看起来仿佛没问题,但万一未来需要“退货”“退款”、红冲或作废发票时,集不齐发票联,税务麻烦就来了,这属于自找麻烦的操作方式。再说,万一客户两个月后又来索取发票,当初是他不要发票还是你开了没给他呢?

可见,除非你合同约定不准退款退货,否则,那张发票联还是非常重要的。

“平时高度重视发票”,当客户不索取发票时,也要给他发票,他若不要,也要有证据证明客户不要,而不是企业不开,或者开了不给。比如,零售时采用税控收银机,则会自动打出发票,客户不能诬说没有开;对单位客户时,有时可以要求客户书面签字不要发票;交接发票时像收付款一样,同时出具发票的收据等。

同时,开具出来没有人收的发票联,会计得像对待自己的发票一样保管好,以备未来不时之需。

这样做事的确相当琐碎,但其目的是规避《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这一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是“一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开不开呢?这时最好不开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因为不索取而不去认证,这张票就成为“滞留票”了,徒然地增加税务机关的关注。同样道理,未来的退货退款等情况将无法处理。此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进行保存。

如果这些不索取发票的客户一段时间后改变主意,前来索取发票,核实后应向对方提供已开据的发票,如果对方此时要求改变发票的一些内容或者索要专用发票,是万万不可答应的。

发票是依附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凭证,只要发生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虽应税但免税的收入,都应该开具对应的发票,不开就是违规的行为。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只有两大类: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比如,现实中有所谓财政收据、税务收据,这些都不是发票,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效力。

案例:

我们租**部门的一处房产办公,对方开的不是发票而是**内部的一种收据,能不能入账,是否必须要开发票?

**部门也属于“单位”,对外有偿提供租赁劳务,当然属于应税行为,应纳营业税,应开发票,而不能开内部的收据了事。

需要注意的是,**批准,“自2004年8月1日起,对**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这样,**租赁行为就属于免营业税的行为。虽然免税,但也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也应该开营业税的免税发票,而其内部收据并不是合法凭证。

但这个风险并不大,尺度可以灵活掌握。毕竟不开发票的责任者在开票方,加之已经免税,所以,税务机关不太可能去找**的麻烦。一般来说,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对方不提供时暂以收据入账,并在收据上注明“不替代发票使用,发票正向对方索取”字样。

税务专员检查时没查到或者查到时不计较就算了。

极个别检查人员较真的话,如果企业自己愿意担责任,也可以认一个“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最多一点点罚款,但切不应认可对租金全额调增;如果企业不愿意担责任,就往**出租方身上推,他们不开,我只是暂时入账而已,可以请求税务执法人员协助取回发票。

但要注意,不要对方说是**就以为是**,而要看其是否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最好把这个证给复印或拍摄下来,检查时有问题好推脱责任。

总而言之,收款方是否有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决定其是否应开具发票;其是否应开具发票决定了付款方是否应收取发票。

案例:

政府、银行或企业,在工作中有时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是什么意思?其收入是否应该交增值税?若交增值税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

“工本”按《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的解释,是指“制造物品的成本”,工本费就是指成本费,并且应该不含利润。显然收取的工本费符合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定义,应该交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吹毛求疵的话,工本费因为不含利润,所以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似乎还应按成本利润率转换为市场价格计税。

按这个理解,工商税务办证时收取的工本费也要交税吗?税务总局专门说“不”,在《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不被理解为应税行为。

但“国家管理部门”之外的单位呢?直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定义,工本费就得上增值税了。也就是说,向国家管理部门支付的工本费,可以直接以收据入账报销和列支扣除;如果向国家管理部门之外的单位支付工本费,报销时,也就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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