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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涉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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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收入中,土地补偿是免增值税的,房产价值及其他补偿是不免增值税的?

房产价值补偿计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按36号文规定有两种办法:

1)、自建的,按取得的补偿款全额按5%征收率计征。

2)、外购的,按取得的补偿款减购置时价款差额按5%征收率计征。

小规模纳税人按取得的补偿款全额按5%征收率计征。

对于以上,一般纳税人购置房产,自建、外购税负差异太大;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外购房产税负差异太大;我觉得这显失公平。

老师认为以上法规符合公平原则吗?法规这样制定的依据、用意是怎样的呢?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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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理论探讨范畴,我谈一下我的个人理解,未必正确。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对于老房地产来讲,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大致一样,只是分别区分自建或者非自建。即:自建项目全额计算,非自建项目差额计算。

二、个人理解

增值税采取环环抵扣征税的基本原理,每一道环节就增值部分计算。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以原先缴纳的营业税予以考虑(二者都是流转税)。我们以数字举例来看:

(一)甲公司自建房屋一套,成本100万元;现在按照120万元销售,以120万元计税。整体流转税计税依据120万元。

(二)乙公司自建房屋一套,成本100万元;先以100万元销售给甲公司,则首先以100万元缴纳营业税。然后,甲公司再对外销售,差额计税,增值税计税依据20万元。整体流转税计税依据仍为120万元。

由于我们只是进行原理分析,所以不作细节考虑(比如含税价、不含税价等)。综上分析,个人认为,两种情形下的计税依据、税收负担大体一致,而只是纳税环节有所不同;而每个环节的税收负担,则应通过市场杠杆反映于价格之内。

以上属于个人见解,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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