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装饰装修行业属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建筑装饰行业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要特点是成本费用中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取得增值税进项较少。以清包工或甲供材业务模式为主,也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执行3%税率。
某房地产企业与政府约定合作开发土地,并签订合同,约定了一级土地开发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各项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统一由房地产企业包干费用,支付给政府,上限是5亿,超过5亿就不用再付。并制定了分期付款进度表。请问这种情况的包干费用要如何做账?是否根据每一笔款项相应计入开发成本等会计科目?尤其是那次总额5亿的,如何处理?根据每一笔支出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就行,开发成本顶多5亿,没有其他核算内容。
所以,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B公司的两个股东,A公司出资100万,张先生出资一套房产,当时价格100万。7年后,B公司将房产对外投资成立C公司,房产评估为1100万,B和C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B: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C:借:固定资产 1100万 贷:实收资本 1100万 回答仅供参考。
财税2006年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以上条文中的“商品房”怎样认定?问题所述情况,房地产企业以“工业产权办公楼”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财税[2015]5号文的表述为“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不再是“商品房”,实际上操作时也没有按问题所述区分性质而区别对待。
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商铺转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了一段时间。现又将其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准备出售。持有待售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要交,是按最初的房屋价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