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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在征税与扣税时采取双重标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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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在征税与扣税时采取双重标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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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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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这一规定导致现实中无资质的单位通过挂靠方式承揽工程十分泛滥,所以《建筑法》同时又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这么多的挂靠工程难道可以视而不见?可以不征税了?所以营业税就如何对“挂靠”征税进行了细节性完善。可见,营业税不可能按《建筑法》去征收和管理。

争议中抬出《建筑法》其实解决不了问题。

当然,不是说征税时与扣税时绝对不能搞双重标准,只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单位的任意一家发文件规定:“有资质的分包才能扣减”,或者规定“要不要资质地方税务局说了算”,这事就没有可争议的地方,关键是要找到这类文件。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只将差额纳税的规定权授予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部门。

这件事上,税企间有很大的争议空间。

从反方向再看一件事。2013年8月起,租赁、运输等业务并入营改增范围,则完全纳入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不再存在营业税上差额纳税的概念了。但为了表示对融资租赁的支持,营改增政策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再以其余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务专员知悉这种差额就是从营业税上继承的差额纳税。

注意,此处明确规定了资质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明确这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才能享受的待遇,没有资质的公司就只能硬交税了,这就体现出了资质的税务价值。如此明确的规定,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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