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0利息借了全资子公司的借款,及公司总经理个人的钱,且时间超了1年,会不会有税务稽查风险?税务方面有相关的规定条文吗?谢谢各位老师
您好:
您这边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借款还是0付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但是子公司需要对此项借款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虽然实际是0利息,但要子公司需要视同实现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并作出相应惩罚。个人认为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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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徐汇商标数字证书”。徐汇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详情请查阅“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
甲公司目前由法人股东A和B 持有,现在C 公司想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甲公司,与A B两公司合作开发甲公司尚未开发的地块。在合作开发项目中约定,待地块开发手续审批流程完成,甲公司向A B股东预分配利润,如果当时账上资金不够,将以股东个人借款形式借给公司进行预分配。预分配利润后,股东A B将不再享有该地块开发项目的日后收益。请问老师,这种预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法规定吗?有的话,麻烦老师说明。您好 如果公司没有未分配利润,不能这样分配,否则违反公司法,并且借款年末未还要交个得税。
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5 000 000元,较上年度增长20%。其中3 000 000元予以资本化;截至20×8年12月31日,该研发资产仍在开发过程中。税法规定,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按实际发生研究开发支出的150%加计扣除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 000 000元。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够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扣除,这句话的意思还怎么理解?你好:这条政策是为了防止股东空手套白狼,不出资,但还想享受股东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企业1月1日应出资100万,但是到6月30日还未出资,那么企业如果1月1日借款150万,到6月30日,未出资部分100万对应的银行借款100万在这期间的利息不能所得税前抵扣。因为该出资的没出资,借来的银行借款就相当于出资了,不能抵扣利息。
老师如题,若是A收购公司收购另一个B公司,若想用采用特殊重组税务处理,除了要满足文件中规定的5点要求外,还必须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A公司要占B的85%以上股权的规定吗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财税〔2009〕59号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股权收购比例从75%降为50%。即特殊重组股权不低于50%,支付金额不低于85%。
根据税收法规“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金融机构均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您们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