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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合同印花税的缴交问题

1位顾问回复543人看过

老师,您好!

1、我司为一家小额贷款企业,小贷行业划属金融业,根据金融业规定,贷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那我们小贷行业贷款合同是否按金融业执行,不需缴纳贷款合同印花税呢,如需要缴印花税,展期的贷款合同需再次补缴印花税吗?

2、我司近几个月因没有收入,但发生了诉讼费、住宿费等进项专用发票,我司都及时给予认证了,请教老师已认证的进项税抵扣有期限吗?

谢谢老师给予答复!

专业顾问回答

刘静
刘静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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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您所述,“小贷行业划属金融业”,则小贷公司对外放贷的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印花税应税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纳税义务;而“展期的贷款合同”属于另行签订的新合同,则属于另一项印花税纳税义务。至于“贷款合同”与“借款合同”,只是措辞描述不同;对于放款银行来讲,就是“贷款”,对于借款企业来讲,就是借款,其实是一回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就是说,认证、申报抵扣是有期限规定的,但认证、申报抵扣之后,若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以结转后期继续抵扣,并无时间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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