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税务合规指导>请教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294)公司变更(353)公司注销(457)公司转让(110)个体户注册(103)

请教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1位顾问回复342人看过

增值税视同销售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包不包括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投资?

专业顾问回答

赵乔兵
赵乔兵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8 /5.0

资深注册顾问向TA咨询

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及细则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土地使用权征收增值税的依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而对于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是否属于销售或者无偿转让,亦即此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则无明确规定,目前只能依靠理解。而销售、投资、无偿转让,则确实是三个不同概念。

三、原先征收营业税之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的大趋势是降税减负,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原先免税政策不会继续征税(事实上原先营业税免税政策也都延续了)。

同时,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既然政策并不明确,加之原先免税,现在应当不会征收增值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结论基于个人分析,而且网上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认为,营改增后,接受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征税存在合理性),所以谨慎起见,建议就此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沟通一下。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