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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的开办费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是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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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2012-2015.9月都处于筹建期,产生了228万的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15年10月正式生产并有销售收入,公司决定一次性结转摊销,请问2015年年度所得税汇算要怎么核算,是分别把开办费的明细科目记入管理费用中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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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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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可以填入《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管理费用-其他”,不需要再拆分到各明细,与此同时,需要按规定填报资产摊销-开办费相关栏目。

1.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贵公司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228万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基于重要性考虑,不建议贵公司做相关调整,可以在开业时一次性结转至“管理费用-开办费”,即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开办费的扣除,在企业开始经营阶段,可以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摊销扣除。 是否选择分期扣除,需要结合贵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亏损金额较大,五年内难以弥补完的,建议分期摊销,避免一次性扣除加大亏损,之后五年内又不能弥补亏损,损失可弥补亏损金额。

开办费主要税务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分期(不低于3年)摊销或者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纳税申报

贵公司之前未列入管理费用,现在一次性结转至管理费用,可以按以下方式填报: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

管理费用-开办费 228万,直接填入第三列第24行 管理费用-其他,不需要拆分到其他各个项目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按规定填写该表第23行“开办费”。贵公司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一年或者3年以上摊销,按实际情况填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7.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A105081相应固定资产类别的金额。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金额”:填报第2-5-6列的余额。

10.第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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