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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请表填报,会计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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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4年1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份认证了,但是1月份填报纳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因为前任会计离职,没有跟办理交接,填写的时候,进项抵扣那张报表少填写了18000的进项增值税,导致,1月份申报12月份税金的时候,多交了18000的税,该怎么处理,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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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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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当月认证当月申报抵扣,对于您说的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客观原因“(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况,才可以在下月申报抵扣。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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