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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已公布原国税发〔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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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已公布原国税发〔1995〕065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那么现在要依据什么处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还有,入账的时候是计入什么科目,办税人员可以指财务部全体人员吗?如果奖励包含其他员工是不是就得计个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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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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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全文有效。

二、如果代扣代缴主体为单位,则应当作为单位其他业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也已明确,“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手续费……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奖励办理该项工作人员,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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