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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大堂建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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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大堂建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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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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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在大堂建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税法规则可按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交纳3%的增值税,但国家税务局以为出售额无穷,应认定为通常纳税人交纳17%的增值税,是不是合理?如合理,我可否不再建立独立出售小亭,改在餐厅出售交纳营业税?如月饼分克己和外购是不是分别出理?

税务专员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疑问的告诉》(国税发[1996]202号)规则:

二、饮食店、饭馆(厅)、酒店(家)、宾馆、饭馆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出售货品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动的纳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证法规规章条款根据的告诉》(国税发[2009]10号),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正为“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则:

第二十八条法令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为:

(一)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许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以下简称应税出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出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占年应税出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而,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出售货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动的纳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假如应征增值税出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范,大概认定为通常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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