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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派遣员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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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总部派遣一名员工到我公司工作24个月,与我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约定其向中国公司汇报工作,业绩评估也要由中国做。其工资由我公司在境内支付,其在他本国的社保费用由我公司支付给境外的公司,其公司不加收任何提成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境外付的劳动保险费用,需要缴纳什么税呢?其在境内发放的工资收入是否即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呢?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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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向境外支付的该员工的社保费用,其实属于该员工职工薪酬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行为,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如上所述,既然属于该员工职工薪酬组成部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向境外支付的社保费用不应在境内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当一并作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据此规定,支付境外社保费用也不能在本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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