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旧项目,2018年建成后出租,是否适用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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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不动产不适用简易计税。
我是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那其他的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计税方式是按照项目采用的,一个新项目选择清包工方式简易征收,其他项目还可以选择一般计税,36个月不能更改计税方式指的是一个项目的计税方式不是一个公司的计税方式。
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贵公司二期项目在4月30日之后开工,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或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在4月30日之前,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新项目,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销售旧固定资产,我们是整车制造业,目前是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应该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应该按照今年12月新发布的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放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项目里。根据您的描述,我猜测您问的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属于上述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则通过此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营改增的老项目选择建议征收,计税销售额中还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选择简易征收的销售额中不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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