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给建筑公司打砂石(现场纯加工,对方提供砂石原料,油费,水电费),仅收取加工费,问题如下:1.这种是适用传统增值税加工劳务吗(年收入超50万升为一般纳税人)?2.这种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吗?3.加工场地因工地变化而变化,在省内不同地区变换,这需要来外经证吗?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
这种是适用传统增值税加工劳务,对于企业来说,年收入超50万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征收
省内不同地区变换一般需要外经证,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普陀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普陀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本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农产品,购买时候抵扣了11%的税率,现在没有加工,直接销售出去,那我单位销项税额按11%税率还是按17税率计算 您好 10%税率计算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无进项抵扣。这样进行处理正确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上所述,您与客户签订了“一项”甲供材合同;而且也很明显,加工制造与安装服务确实存在于相同一项合同之内,单独拿出其中任意一项,合同都不完整。而应当以全部收入按17%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一般贸易是从国外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用国内的原料/料件生产成品出口。一般贸易下的出口,原料不需要动用外汇,产品出口挣得外汇。单纯的是进口材料是需要交增值税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是干这个活的。来料加工由于只是收加工费且是免税的,因此不存在退税了。进料加工出口,由于进料暂时是免税进口,肯定要考虑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的问题,需要核销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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