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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抵分包工程,抵的部分都含什么项目,是不是材料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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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企业,承包工程后分包给施工单位,营改增之前施工单位 将工程款发票拿过来,我们抵分包后的金额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是否也可以抵分包款之后纳增值税,税率3%,工程的材料是否可以抵?但我们是甲供材性质,如果可以抵的话,都需要到税务局报备什么资料,会计分录如何做?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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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该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相关的凭证,比如分包发票。其他没有可以差额扣除的情况。注意,建筑业只有选择简易计税,才能扣除分包款差额征税,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只能在预缴时扣除分包款后预缴。

甲供料在营改增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营改增后,甲供料不作为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即甲供料不属于销售额的范围,因此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会计分录:

收到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3

贷: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分包3

相关文件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各地方政策对于甲供料的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动力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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