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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帐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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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预收房款核定征收,如果2014-2016年我公司的都是核定征收,但2017年为查帐征收的情况下,前期核定征收的预收帐款在2017年结转收入时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将前期预收帐款不做当期收入成本结转而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呢?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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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中所述的“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预收房款核定征收”,其实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核定征收,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收房款,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会计上计入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申报收入。产品完工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上将预收账款转入收入(同时确认相关成本),这也并不是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概念。由于之前预收账款时已经计征了企业所得税,因此现在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转回处理。具体操作见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说明。

因此,前期预收账款的调整,应在产品完工时,会计上转入收入和成本,不需要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转回处理。

相关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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