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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5.1 之后购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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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5.1 之后购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分年抵扣的规定,请教老师:实务操作中发票是否受抵扣180天期限的限制?超期了有影响吗?另外,如果发票是陆续取得的,那怎样控制好这个60%?请老师分享下经验给我们,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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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15 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 年抵扣政策: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个规定中并无180天的规定,可能是您理解出现了偏差。不动产修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取得后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并未要求必须等到不动产竣工结算才可以认证抵扣(60%),因此实务中在正常情况下陆续收到就陆续认证抵扣(60%),等待该发票认证后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0%。如果是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在购进并不是用于不动产修建而已经全额抵扣的,在移交至不动产修建做进项税额转出40%至“待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是指专用发票应该180天内认证。

因此,您说的控制60%情况是不成立的,因为只需要按照认证的抵扣60%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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