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13年初聘用瑞士员工,目前每月凭租房发票报销8000元补贴 列入管理费用,工资20000扣缴个税后发给个人。谢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企业发放给外籍员工的租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房屋租金,属于承担员工个人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此项对于个人来说,应属于免税内容。
外籍个人身份、机构身份提供服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问题所述人员基本不在境内居住,可以利用相关优惠条款。此外需关注当地对该顾问收入的税收规定。(二)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例如,某新加坡居民个人2008年4月1日来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到2009年3月31日的十二个月期间在华累计停留150天,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十二个月期间停留210天。协定此项规定仅为判定中国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
1994财税020说是免税,且全文有效,后有国发2003 6号文件中取消了外籍人从外资企业取得红利,股息免征个税。矛盾的很啊,现在实际中遇到这个问题,怎么处理呢?老板肯定希望不缴纳呀。外籍人从外资企业分红暂不交缴纳个税,按94年20号文执行。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司是瑞士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瑞士母公司打算跟台湾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大陆生产一种锅具,母公司、我司数量各一半,产品从中国大陆分别发给我司及瑞士总部。请问我司怎样付款比较合适?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谢谢 生产地在大陆,您们公司也在中国,这个就是国内很正常的交易啊,您们跟台资企业签署正常的购销合同,然后正常付款就是了,与您们是不是外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啊。您们只需要注意到台资企业给您们供货价格与出口到您们总部的价格合理性即可。
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年底要给两个股东分红,是按20%缴纳个税吗?外籍股东分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目前依然有效。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可知,在中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也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三大原则中的“折中原则”。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崇明专利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