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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的额外奖励应并入工资计税还是可单独按20%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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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独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款(非正常薪酬),若并入工资缴纳的税款超过了20%,能否和工资分开按劳务所得或者偶然所得20%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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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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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单独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款应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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