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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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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自2016年05月0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在此之前,国际货代开给我司的发票为6%的增值税专票。之后通知我们根据上述文件,只能开具零税率的普票给我司。因为跟国际货代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那么是否意味着无形中增加了我司货运成本?国际货代现在开具零税率普票给我司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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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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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规定,贵公司需考虑是否与其商量调整价格。

1、国际货运代理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税,不是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新政策,该项免税政策在财税【2013】106号文就已经明确。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贵公司的影响

如果贵司获取的 货代发票,相关支出是用于国际运输等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对贵公司的税务成本没有影响;如果是用于产品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等,会减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能增加贵公司的成本。

对方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符合规定,贵公司需要考虑是否与对方协商调整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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