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请问老师: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现在实收资本已经不是工商登记事项了,其变更无需到工商进行变更。只是实际业务是入资款,就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只是以后公司上市或需要审计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充验资报告。计入其他应付款,税务可能认定为借款,有可能涉及借款的相关税费。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所以年末要及时归还。以上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够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扣除,这句话的意思还怎么理解?你好:这条政策是为了防止股东空手套白狼,不出资,但还想享受股东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企业1月1日应出资100万,但是到6月30日还未出资,那么企业如果1月1日借款150万,到6月30日,未出资部分100万对应的银行借款100万在这期间的利息不能所得税前抵扣。因为该出资的没出资,借来的银行借款就相当于出资了,不能抵扣利息。
根据税收法规“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金融机构均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您们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得税前扣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我们公司的母公司在美国,母公司有一家像我们一样的公司在香港,现在因为没有业务了,我们打算关闭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中国公司可以和香港公司拟定一个协议说因为香港公司要关闭,所以债务关系一笔勾销吗?还有按照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他们建议把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转移到美国母公司,所以就变成了香港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样做对中国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