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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部分生产设备,融资租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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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如下:我公司部分生产设备,目前还在使用,尚未计提完折旧,从资金周转合规考虑,我公司将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操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大概情况,账面价值大概1.4亿,出售价值大概2亿(公允价值),租赁期限5年或7年,按照季度支付租金(50%本金+利息),利率6%,期满后回购价格1亿。

问题1.融资租赁认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

问题2.关于融资目的,一般税务局会对企业操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有衡量标准吗?或是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问题3.增值税问题:如果符合融资租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售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是否可以参照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4.所得税问题:涉及所得税扣除,我们支付的租赁费支出不能一次性扣除,如何分期扣除?如何计算扣除费用?是年度做汇算进行纳税调整吗?(按照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题5.印花税问题: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是按照租金总额缴纳对吗?出售价值2亿需要缴纳吗?

问题6.利息问题:是按照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借款利率规定对吗?

问题7.这类业务,我公司在每个环节中如何进行会计账务的处理操作?(借:会计科目 贷:会计科目)

问题8.我公司还有哪些会计和税务上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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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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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融资租赁认定的标准?是否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

——根据准则的租赁一章,符合其他的一个条即可。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四)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问题3.增值税问题:如果符合融资租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售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是否可以参照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4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是针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与售后回租不同。税会不一致做纳税调整。

问题5.印花税问题: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是按照租金总额缴纳对吗?出售价值2亿需要缴纳吗?

——财税[2015]144号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问题7.——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用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的自有生产线一套作为标的物,与有资质的租赁公司乙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资产时,收到9000万元并开具收据。乙公司将该资产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给甲企业,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10%,每年偿付3848万元,其中3000万为本金,848万元为利息,合计偿还11544万元。乙公司每年收取款项时,其中的3000万元开具收据,84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资产原值10000万元,预计使用20年,已使用6年,每年计提折旧50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3000万元,假设剩余使用年限14年。

(1)、甲企业出售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0

借:累计折旧3000

贷:固定资产10000

借:银行存款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00

(2)、融资租回时:

借:固定资产9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848×3)

贷:长期应付款11544【(3000+848)×3】

说明: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营改增前,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利息部分也按照17%税率计征增值税;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购进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使取得利息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也不能抵扣。同时,乙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的税率为6%,而不是营改增前的17%。

因此,甲企业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支付的融资费用也均为含增值税价。

说明:以上是准则中的账务处理规定,如果按照借款模式处理:

借:银行存款9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848×3)

贷:长期应付款11544【(3000+848)×3】

这样处理更简单明了,且更符合业务实质。

(3)、每期支付时:

借:长期应付款3848(11544÷3)

贷:银行存款3848

(4)、每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借:费用成本642.86(9000÷14)

贷:累计折旧642.86

每年按照折旧进度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42.86(2000÷14)

贷:费用成本(折旧相关)142.86

(5)、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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