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咨询新建厂房(6月份转固定资产)期间收到供电局开具的4月份的电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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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新建厂房于4月30日前开工,则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所取得的4月份电费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你公司新建厂房是新项目,即5月1日以后开工项目,建筑业营改增从5月1日开始,那么,营改增以后所取得的电费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你所说的发票是4月份发票,所以,不能抵扣。
不可以的,小规模是不超过一定标准免税的,不存在进项抵扣增值税。但是金税盘服务费是可以的。
供应商不能单独给您们只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除非对方同时给您们开具了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要接受开具红字发票。但是,您们需要掌握一个新规定,满足条件的善意取得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方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当然也就不会补税及滞纳金了。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过期作废。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一般纳税人,住宿可开专票,餐饮,娱乐只能开普票,但买菜款是收购发票进项税可抵扣。因此,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属于明确不得抵扣事项,通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无其他不得抵扣原因,住宿服务则是可以依法抵扣,也就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对方不得抵扣,但是仍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与之相应的支出如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则可依法抵扣。
如果有跨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所得税角度,发票应在在开具日期所属年度,进行核销。第二个问题》: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为开具后180天,因此,只要在此期限内,均可认证证并抵扣销项税额。
那发票所载材料金额8万元如何处理?材料金额是否也要转出 如果是抵扣联遗失,税局通知要进项转出补税。就是该发票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你只需要做一笔进项转出入成本凭证即可。涉及所得税,成本增加了,利润减少,所得税减少。材料不用转出的来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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